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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名由来:“昌都”是藏语的译音,意为水汇合口处,因从青海省南部流来的札曲河与从藏北流来的昂曲河在昌都镇汇合为澜沧江,昌都县由此而得名。“昌”意为水,“都”谓两水或两谷相交处。南流之札曲及昂曲两河交汇于此,故名。昌都乃察木多的谐音。(中国地名语源词典)

    历史沿革:昌都早在汉、魏时期称“康”,后译音“喀木”。隋朝时期是东女国的一部分。松赞干布统一藏区后,昌都归附吐蕃,至赤松德赞时将东北部的牧区部落命名为“拉多”。12世纪初,为嘎玛噶举(俗称嘎玛巴)支系统辖。13世纪50年代,昌都地区的上层代表人物与元朝中央王朝建立了直接联系,为吐蕃等路宣慰使司都元帅府的辖区。明朝帕木竹巴地方政权时期为乌斯藏所辖。清明时期昌都称为“察木多”,驻藏大臣分正副二职,其副职驻昌都。清康熙五十八年(1719年)册封昌都向巴林寺活佛第六世帕巴拉为“呼图克图”。宣统三年(1911年)改置“察木多”理事,由川滇边务大臣赵尔丰管辖。清末改土归流时置昌都府,设昌都县。1912年,西藏地方政府在此建立“多麦基巧”。同时中央政府的驻藏办事处在昌都也设有专员,但是统治权仍掌握在昌都寺拉让手中。1951年1月成立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和昌都宗人民解放委员会,直属中央领导。1959年4月,成立昌都县人民政府。昌都宗原系昌都拉让管辖的五大宗之最,辖有18个甲本区(相当于现在的区、乡)。1959年建县时,根据地理情况,将拉贡甲本区划归类乌齐县,莫列村划归察雅县。同时,又将类乌齐的瓦西(嘎玛)、察拉、乌东、约巴和白日宗(拉让管辖的小宗)划归昌都县。随后又将原拉多宗合并到昌都县,(拉多宗管辖的生达划归江达县)将察雅县的莫列村复归昌都县管辖。